二、从老股票看20世纪50年代的农村股份制企业——供销合作社 |
二、从老股票看20世纪50年代的农村股份制企业——供销合作社 在现有的对20世纪50年代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研究中,对农村的生产合作组织如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乃至人民公社的研究关注相对集中,成果也最多。对其他两种合作组织即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关注,相对较少。其实,50年代农村最早出现和发展最快的合作组织是供销合作社。之所以如此,与当时社会背景是分不开的。 首先,新中国建立后,在地域广大、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土地改革的彻底性几乎使其变成了清一色的个体经济世界。过去由地主经济把持控制的政府与农民、农民与市场之间的中间环节大大削弱。农民直接面对政府和市场的这种状况,要求政府加强对农村经济的管理。其次,在建国前后中国共产党对新中国经济结构的设想中,合作社的性质被定位为:在“无产阶级领导下,国家政权管理下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它与国营经济一起,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两大支柱”。建国后合作社被设定的三大任务是:“与投机商作斗争;与资本主义成分作斗争;扶助和组织小生产”。合作社被认为“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去帮助、教育、组织与改造千千万万小生产者的最主要形式”。而“供销合作社将是合作经济的主要形式,是国家发展合作社工作的主要环节”。[8]也就是说,供销合作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承担连接城乡、连接工农产品交换重任的角色,而这种经济活动一天也不能停顿,所以供销合作社也最早得到政府的组织和推动。为了鼓励农村供销社的建立和发展,当时政府的鼓励政策是:新建社一年内免交所得税,营业税减收20%,人民银行向供销社的贷款利率低于向国营贸易贷款利率10%。结果三年中,供销合作社从无到有,到1952年底全国基层供销合作社已发展到35096个,社员14796万人,占农村人口的29.4%。供销合作社有职工100万人,拥有股金23900余万元。1952年收购农副产品金额达37亿元,约占当年国家收购农副产品总金额的60%,其中粮食占40%~50%,棉花占79%。[9]供销合作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是采取自上而下建立合作社领导机关与自下而上组织群众基层合作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的。而基层合作社的组织,又是采取社员集资入股的方式进行的。那么,从股份制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种基层的集资入股成立的农村供销合作社有些什么特点?其运作方式如何?参加的社员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各地的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状况都是一样的吗?对于这些问题,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很少提及。在笔者收集的有关50年代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股票中,有两份股票上面的文字较多,通过对其内容的研读和分析,相信对我们解答上述的这些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第一份股票是崂山源头联村供销合作社的股票(见图5)。这份股票正面为浅黄底色,正中有大大的红边白底带投影的“股票”二字。上部正中为国旗麦穗齿轮图案,图案正中又有一个圆形黄底图案,图案中为崂山合作社股票几个字。股票上部左边记载合作社的名称和股东名字。这份股票的股东为源头联村名叫周兴左的人,入股时间为1951年12月8日,入股金额从登记上看有两次,各为15000元,合计30000元。股票左下角是崂山源头联村供销合作社的公章,右下角分别是合作社主任和会计的印章。另外有1954、1956、1957~1958、1959~1961、1962~1966年已发红利的印章散印在股票正面各处。值得注意的是,这份股票的入股额部分,除年月日以外,还有关于“折实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数栏,“累计”栏中也有“折实数、合计金额和收款人章”等几栏,下面还有“每股含折实量”及“退股日期”、“备考”等三栏。
股票背面有三个部分,均由印刷体汉字组成(见图6)。上面部分标题是“注意事项”,下面分成两个部分,左边的标题是“社员的义务”,右边的标题是“社员的权利”。各栏均有以阿拉伯数字标示的5项条款。为使我们对供销合作社的具体情况有更多了解,这里将这几栏的文字照录如下:
下面部分分为两栏,分别是“社员的义务”和“社员的权利”。
第二份股票是远安县第四区苟家垭合作社的股票(见图7)。这份股票的纸质较差,印刷质量也不高。但令人惊奇的是,其采用的股票格式却与清朝政府时期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执照、窑照、盐引等等的式样以及晚清洋务运动时期部分中国股票的格式相同。文字同样为竖排。现按其从右至左的顺序照录如下:
股票背面是关于注意事项的几点说明(见图8),内容如下:
根据这两份老股票的记载内容,我们可以对这期间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方式有如下的了解:首先,这种合作社是由农民以自愿入股的方式加入。加入时除缴纳股金外,还要缴纳入社费。股金可分数次缴纳。股金可用现金,也可缴纳实物采取“折实”的方式加入。其次,入社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后,享有规定的各种义务和权利,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可以以入社的社员资格获得优先和以优惠价格购物,以及在会计年度到后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第三,入社后可以退社。退社时可以退还股金,但入社费不退,如合作社经营亏损时还要按股扣除。第四,入社后获得的股票作为社员入股的凭证,不能转让、抵押和作为担保品,也不能抵偿债务。换言之,其功能只能作为入股并享有相应有关权利的凭证使用。第五,从崂山供销合作社股票上记载分红发放情况的印章看,从1951年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爆发的1966年,这家合作社的股东在大多数的年度中都可以获得分红,从1956年开始到1966年的十年中分红没有间断,证明其经营状况还是不错的。另外,各地供销合作社的情况应该不大一样,仅从上述这两份股票看,在入股金的缴纳方式、分配时股金红利的比率是否规定以及是否标示在股票上、股票上是否记录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方面就并不一致,这些情况,应该说是一个证明。 如从股份制企业的角度观察,这种以供销合作社方式出现的经济组织,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成立的股份制企业相比应该说还存在相当大的不同。虽然其也采取“集资入股”的方式建立,同样实行股份制,按股发行股票,但从其不能转让、不能抵押,更谈不上上市,不具有流通性,以及其有可以“退股”的明确规定等方面观察,其与规范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的定义有很大的不同,反而与传统中国社会经济组织中工商业的“合股”方式更相似。①但从其在当时社会环境条件下承担的功能和任务来看,从其在城乡和工农业流通领域中肩负的作用来看,与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合股企业又有很大的不同,可以说具有特定时期的特定痕迹,是特定时代的特殊产物,也可以说是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初期过渡时,在行政和市场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新型股份制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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